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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开的结婚证是否有法律效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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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婚罪在法律认定上往往会涉及到对事实婚姻法律地位 的认定上。在我国,有关司法解释和法规对事实婚姻在法律 上的意义和效果已作了明确规定,即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 效力。1994年出台的(婚姻登记管理条例)从法律上明确规 定事实婚姻在婚姻法上无效,不受法律保护。
既然事实婚姻 在法律上是无效的,那么一个合法婚姻与一个非法婚姻关系 共存是不是就不构成重婚罪?答案是否定的。《婚姻法》不保 护事实婚姻,是指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,法律不赋予、不保护 其享有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,但并不是说对事实婚姻放任 不管,更不是允许事实婚姻的存在。
1994年12月14日最高 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: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的,仍按重婚罪论处。由此可见,在婚姻法上,对 事实婚姻不予承认和保护;但在(刑法》上,对事实婚姻应以重 婚罪论处,不过这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承认,而是为了更好地 实现《刑法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,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。 只有这样,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。
在重婚罪的问题上还必须考察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, 即是否存在主观的故意。钱某在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,又私自办理自己与张某的结婚证,并与张某长期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,从主观方面来说,钱某具有重婚的直接故意。首 先,钱某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等事实情况有明确的认 识。钱某作为一个婚姻登记工作人员,对《婚姻法》的相关知 识必定比较熟悉。
钱某很清楚,在自己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,同时又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并私自另开结婚 证,构成了重婚事实,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,与我 国社会主义道德和《婚姻法》的基本原则相悖,具有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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